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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和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5****341L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5号
    案号 (2019)粤03执26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19-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濠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9,319万元及逾期违约金112,305,970元(该违约金为计至2015年10月23日的违约金,2015年10月24日始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39,319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 向深圳市濠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9,065,622.18元及逾期违约金2,696,319.03元(该违约金为计至2015年10月23日的违约金,2015年10月24日始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9,065,622.1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 三、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濠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00万元; 四、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圳市中和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曾左桥、曾超毅、符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和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曾左桥、曾超毅、符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3,089.55元,由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和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曾左桥、曾超毅、符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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