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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宇杨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GMHBK-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02民初2450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3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宇杨服饰有限公司、杨政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贵池区弘阳服装加工厂、谢龙胜加工报酬人民币66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2340元。二、原告贵池区弘阳服装加工厂、谢龙胜为实现本债权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被告杭州宇杨服饰有限公司、杨政国共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贵池区弘阳服装加工厂、谢龙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4元,减半收取计932元,由被告杭州宇5杨服饰有限公司、杨政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864元(收款单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帐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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