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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博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634****77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4民初8445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8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江市阳利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风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30万元; 二、被告阳江市阳利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风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付上述第一项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6日的逾期利息13151元,从2018年4月17日起上述第一项未还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阳江市阳利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万元给原告广州风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被告广州博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阳江市阳利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风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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