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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豪特维思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邴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5233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民初字第03214号
    案号 (2017)苏0206执2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5
    发布日期 2017-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惠创公司和豪特维思科技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豪特维思科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出无锡市惠山区文惠路18-1号创业中心大楼1101、1705室。 二、豪特维思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惠创公司支付租金、物业费、电费合计141675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16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惠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6元,公告费607.6元,合计4103.6元,由惠创公司负担3.6元,豪特维思科技公司负担4100元。该款已由惠创公司预交,豪特维思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款项直接给付惠创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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