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903MA****8P8W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903民初1846号 |
| 案号 | (2021)川0903执210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船山区树百商贸行支付尚欠货款7097元、违约金2000元;二、被告四川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原告船山区树百商贸行支付尚欠货款54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货款5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支付货款,则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四川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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