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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市大鼎爱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214MA****YU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6424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5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08-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市民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达才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62,000元; 二、被告吉林市民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上款同时赔偿原告沈阳达才科技有限公司欠款762,000元的利息损失(其中16,000元从2017年12月2日开始、746,000元从2019年3月5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达才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514元,由被告吉林市民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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