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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天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玉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2165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49号
    案号 (2016)津01执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1
    发布日期 2016-09-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天悦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借款本金36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6月18日止的利息和自2015年6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利盛煤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市兆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市永利德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森焱通达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张玉崑、被告张惠超、被告叶茂琴、被告郭永双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80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利盛煤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市兆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市永利德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森焱通达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张玉崑、被告张惠超、被告叶茂琴、被告郭永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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