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泗洪县裕玮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闫怀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11082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6民初1527号 |
案号 | (2018)苏0106执2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日期 | 2018-0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怀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216452.7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大新、栗万顺、佘桂芝、佘辉、陈政、裕玮合作社、苏蟹公司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闫怀鹏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如被告闫怀鹏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坐落于泗阳县青阳镇袁集居地块1112亩,东至农田,南至沟,西至生产路,北至生产路;土地用途为葡萄种植,承包年限自2011年12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进行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在400万元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八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75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75元,由被告闫怀鹏、王大新、栗万顺、佘桂芝、佘辉、陈政、泗洪县裕玮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江苏苏蟹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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