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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仇月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548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熟商初字第01402号
    案号 (2015)熟执字第01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3
    发布日期 2016-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874893.33元,支付至2014年8月26日的罚息人民币133873.19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二、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承担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4047元。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沙家浜镇芦苇荡路2号1幢副楼101室房屋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4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沙家浜镇芦苇荡路2号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夏萍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SJBGJ-XP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仇月明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SJBGJ-QYM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宗明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SJBGJ-ZZM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航滨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SJBGJ-XP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莉萍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SJBGJ-ZLP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士松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SJBGJ-HSS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胡怡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SJBGJ-HY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1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5018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人民币36元,由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4982元,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夏萍、仇月明、赵宗明、何航滨、张莉萍、陈士松、胡怡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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