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广处〔202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应予以处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罚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6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