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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市监广处〔202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应予以处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罚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6
    决定机关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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