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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0255****3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02民初2858号
    案号 (2020)冀1002执8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388.44元、借期内利息199627.9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2月8日的逾期利息为46550元;自2018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2999388.44元为基数,按以月利率11.63987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70988元。 三、被告曹彬彬、何焕荣、廊坊市友驰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78元,由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曹彬彬、何焕荣、廊坊市友驰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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