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曹彬彬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0255****371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002民初300号 |
| 案号 | (2017)冀1002执47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08 |
| 发布日期 | 2019-08-1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子正借款本金28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子正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曹彬彬,何焕荣、曹东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子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5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20元,由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曹彬彬,何焕荣、曹东坡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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