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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中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93585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徐民初字第00045号
    案号 (2015)徐执字第007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4
    发布日期 2015-12-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谢洪祥工程款13267873.8元。 二、被告徐州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洪祥履约保证金50万元。 三、驳回原告谢洪祥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00元,鉴定费142000元,由原告谢洪祥负担104868元,被告徐州中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6432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部分随上述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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