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信友普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0200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0203民初1567号 |
案号 | (2019)新0203执8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19-09-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新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克拉玛依区疆兴租赁站与被告姚凤君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二、被告姚凤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克拉玛依区疆兴租赁站支付租赁费1552964.43元、违约金64196元、律师代理费25000元; 三、被告姚凤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克拉玛依区疆兴租赁站返还租赁物资:钢管168489米、扣件92060个、钢管接头17174根、顶丝14507个。若不能返还则按原值5324715元赔偿; 四、被告新疆信友普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上合豫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克拉玛依区疆兴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73元、邮寄送达费84.80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区疆兴租赁站负担6278.80元,被告姚凤君负担42879元,被告新疆信友普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上合豫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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