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番工商处字[2019]27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361878541XC住所(住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祈福酒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磷基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H0625146001联系电话:13560048004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祈福酒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南方都市报社发布的“祈福缤纷汇”广告案,2019年1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工商直处字[2018]第01106号),同时,省局发现该广告的广告主是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遂将该线索转我局查办。2019年4月28日,我局依法来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祈福酒店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开发的商品房项目“祈福缤纷汇”中委托制作并在2018年9月21日《南方都市报》A09版发布的内容为“祈福缤纷汇II28-168㎡(建筑面积)一房至四房地铁口.带装修.阔景现楼”的“祈福缤纷汇”广告中,未载明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名称、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广州地铁22号线祈福地铁站”作误导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在2018年9月21日《南方都市报》A09版发布的内容为“祈福缤纷汇II28-168㎡(建筑面积)一房至四房地铁口.带装修.阔景现楼”的“祈福缤纷汇”广告,该广告的广告主是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委托制作的“祈福缤纷汇”广告,广告中未载明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名称、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广州地铁22号线祈福地铁站”作误导宣传。当事人委托制作以上广告的设计费用是900元,发布费用是4000元,该广告费用合计49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同时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规定,构成广告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原广告设计样稿、宣传单张、广告发布者签收确认的广告样稿、广告设计委托合同、广告设计单项报价、月度设计清单、设计费用发票、广告发布费发票、南都报系广告认刊书、邮件签收页面截图、2018年9月21日《南方都市报》A09版报纸、情况说明。本局于2019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较重,上述违法广告导致可以适用多项罚则实施行政处罚,我局决定选择处罚较重的罚则实施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依法应当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决定从一般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98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84636756)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2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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