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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重汽汽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655****81X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89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8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鲁0891执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鲁089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南京重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垫付款300000元及相应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南京重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20)鲁08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维持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89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撤销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89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三、王吕培对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89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南京重汽汽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王吕培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王吕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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