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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景德镇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87834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珠民二初字第00185号
    案号 (2017)赣0203执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6
    发布日期 2017-05-0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景德镇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垫付的执行款4477322.68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以4477322.6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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