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市华侨商品供应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80019****819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803民初2096号 |
| 案号 | (2022)粤0803执69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 发布日期 | 2022-03-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651227600118】。一、限被告李华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99989.67元及支付息费(截至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为88900元、罚息为85437.23元、复利11860.42元,此后息费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二、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有权以被告李华春、谢伟亮用于抵押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10号君临海岸居住小区16号商住楼一层03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059579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05958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三、被告谢伟亮、湛江开发区剑南春专卖店、湛江市赤坎区伟灏食品商行、湛江市华侨商品供应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华春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伟亮、湛江开发区剑南春专卖店、湛江市赤坎区伟灏食品商行、湛江市华侨商品供应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华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7.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华春、谢伟亮、湛江开发区剑南春专卖店、湛江市赤坎区伟灏食品商行、湛江市华侨商品供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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