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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赛亿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73****54X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6民初1025号
    案号 (2019)津0106执16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19-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尚欠借款本金22620000元,并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按照编号12010120180000145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编号12010120180000145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罚息和复利;二、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保全费5000元;三、如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可以与郝秀英协议以郝秀英提供的抵押物天津市和平区财富大厦底商102跃、B-201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在35910000元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债权数额享有优先受偿权,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郝秀英所有,不足部分由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如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可以与郝秀英协议以郝秀英提供的抵押物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9层东塔9层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在45360000元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债权数额享有优先受偿权,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郝秀英所有,不足部分由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宋涌、天津嘉利诚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赛亿通贸易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372元,减半收取77686元,由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郝秀英、宋涌、天津嘉利诚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赛亿通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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