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青和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2MA****81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1民初7508号
    案号 (2018)苏0111执3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9
    发布日期 2018-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青和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笔,一笔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另一笔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1日起计算,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江苏青和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