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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永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8243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5927号
    案号 (2021)豫1003执37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2-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许昌永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18日止,自2016年9月19日起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永光钧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广永、谭英对被告许昌永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许昌永光钧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广永、谭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永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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