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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市监处罚〔2021〕41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2瓶mustelaGelLAVANTDOUX(妙思乐温和洗发沐浴露);2、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6
    决定机关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