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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857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玄商初字第01487号
    案号 (2014)玄执字第01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21
    发布日期 2014-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晓明、张爱萍、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素华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6844元,并支付相应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3年9月30日为1701545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以500万元为基准金另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1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57712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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