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春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769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0914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2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日期 | 2016-12-23 |
已履行 | 全部未履行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及至2015年8月31日的欠息人民币1071902.07元,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在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年期档次上上浮75.611%确定,以自借款发放起每满月的对应日调整)。 二、被告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34600元。 三、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社区善庆街3号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吴房权证盛泽字第02028004号、02028005号、02028006号、02028007号、02028008号)及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吴国用(2010)第15014012号]以及4台高速弹力丝机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备所得价款分别以人民币61.39万元、27.54万元、95.25万元、51.61万元、18.35万元、335万元、731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中的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欠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追偿。 五、被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中的本金700万元及相应的欠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追偿。 六、被告江苏兴裕化纤有限公司、吴学兴、钮小娥、朱春荣、钮小平对被告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兴裕化纤有限公司、吴学兴、钮小娥、朱春荣、钮小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84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1847元,由被告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兴裕化纤有限公司、吴学兴、钮小娥、朱春荣、钮小平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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