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吉安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徐金根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45666-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永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16)赣0825执45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7-04 |
| 发布日期 | 2016-11-2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金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丰县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00元及利息(2014年5月2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吉安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吉安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履行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金根追偿。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徐金根、吉安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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