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安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金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4566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吉中民二初字第00082号2014年吉中民二初字第00082号 |
案号 | (2016)赣08执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8 |
发布日期 | 2016-06-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金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如下标准计算:2013年7月19日起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014年6月12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金根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7万元;三、被告尹英、徐伟、徐颖、吉海粮油公司、吉安金英公司、赣州金英公司在最高额1200万元范围内对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尹英、徐伟、徐颖、吉海粮油公司、吉安金英公司、赣州金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金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8292元。由被告徐金根、尹英、徐伟、徐颖、吉海粮油公司、吉安金英公司、赣州金英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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