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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安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金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4566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吉中民二初字第00023号2015年吉中民二初字第00023号
    案号 (2016)赣08执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4
    发布日期 2016-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吉安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2014年7月21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利率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贷款利率上浮40%再加收30%罚息);二、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吉市房他证青原字第9609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载的财产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金根、尹英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徐金根、尹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安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36元,由被告吉安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徐金根、尹英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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