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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安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金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4566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01号判决书
    案号 (2015)吉中执字第00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3
    发布日期 2016-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安金英粮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中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逾期与否为标准,分两段进行计算为:借款期限内利息为1.08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月利率1.404%,自2014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吉安金英粮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中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吉安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应由吉安金英粮油有限公司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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