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浩润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70068****68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711民初531号 |
案号 | (2021)皖0711执4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浩润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1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由被告铜陵浩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5万元及相应利息,剩余借款本金355万元及相应利息由被告铜陵浩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息随本清)。二、若被告铜陵浩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未到期款项视为到期,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三、被告铜陵浩润置业有限公司以抵押物[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4399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铜国用2013第064031号)]在清偿事先设定的担保债权(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设定抵押贷款1000万元)后的剩余财产5价值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向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四、被告郭建平对被告铜陵浩润置业有限公司以抵押物向原告清偿上述第一项款项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71364元,减半收取35682元,由被告铜陵浩润置业有限公司、郭建平共同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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