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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小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857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4民初10325号
    案号 (2018)辽0104执29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4
    发布日期 2018-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世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租金34525元; 二、被告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世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45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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