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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汇鑫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凌金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2039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姑苏商初字第00565号
    案号 (2016)苏0508执3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9
    发布日期 2016-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冠南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875000元、罚息55132.99元,复利157.40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之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市冠南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费损失43500元。 三、被告苏州港宸担保有限公司、黄桂芬、苏州奥特斯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汇鑫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冠南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含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港宸担保有限公司、黄桂芬、苏州奥特斯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汇鑫织造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冠南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190元,由被告苏州市冠南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3619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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