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扬税稽 罚 (2021) 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7211.34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605.67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162049.96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1024.98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33170.00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585.00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94000.00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7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0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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