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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 罚 (2021) 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7211.34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605.67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162049.96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1024.98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33170.00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585.00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94000.00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7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