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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福森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3****29XQ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9]D41号
    案号 (2019)粤03执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19-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协议书》于2018年7月6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人民币40,000,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分别以人民币2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6日起算;以人民币1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9日起算,均按2%的月利息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计算至全部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沖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二)、(三)、(四)项裁决项下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51,855元,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451,855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51,855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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