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陇县永安热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32705****5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27民初1102号 |
案号 | (2021)陕0327执2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陕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陇县永安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清偿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200000元,及截止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811879.2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1.34‰计算)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 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陇县永安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7日在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的157台机器设备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宝鸡市海浪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张弘、王爱武、张勤福、张玲霞在陇县永安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清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陇县永安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海浪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张弘、王爱武、张勤福、张玲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94元,减半收取4394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8947元,由陇县永安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海浪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张弘、王爱武、张勤福、张玲霞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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