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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阳工商检处字[2017]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7
    决定机关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阳江市新驿广告有限公司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