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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消)行罚决字〔2020〕00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20年11月12日10时,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姜建科、汪晓锋对江山正维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龙飞路19-11号、法定代表人:郑化高)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江山正维木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江山市分行(帐号:3300168613505000877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江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1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7
    决定机关 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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