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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00007****37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民初12号
    案号 (2020)苏0691执1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1-04-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杨兵159805048.73元;二、被告张杰对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兵有权就张杰质押的重庆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权益在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案件受理费8408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846726元,由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0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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