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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安监管罚〔2018〕17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合兴船厂“6·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合兴船厂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单位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决定对浙江合兴船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陈茂武作为浙江合兴船厂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陈茂武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决定对陈茂武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陆拾贰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5
    决定机关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陈茂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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