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安监管罚〔2017〕99-1号、9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合兴船厂“5.27”高处坠落事故行政处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合兴船厂的主要负责人陈茂武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浙江合兴船厂主要负责人陈茂武未履行其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陈茂武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结合其上一年年收入经计算,决定对其作出处以罚款贰万肆仟零陆元叁角的行政处罚。浙江合兴船厂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浙江合兴船厂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浙江合兴船厂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及台州市安监局《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单位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台安监管〔2016〕85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浙江合兴船厂处以罚款贰拾叁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5 |
决定机关 |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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