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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运政罚〔2021〕00412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3日10时15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92杭甬高速绍兴服务区北区对浙BJ5556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浓意,车辆所有人是慈溪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6月3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6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浓意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其它书证原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慈溪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3
    决定机关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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