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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农(肥料)罚决字〔2018〕第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有浙江省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检测报告、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单及确认回执、肥料登记信息、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涉案肥料照片、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18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鉴于当事人在肥料产品销售出去后农业执法部门未接到有关产品质量投诉,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现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874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0
    决定机关 天台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