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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农(农药)罚决字〔2018〕第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假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有浙江省农业厅投入品抽样单、检测报告、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单及确认回执、关于申请产品复检的报告、复检报告、农药登记信息、天台台农农资有限公司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涉案农药照片、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18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为6200元,不足1万元,现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涉案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农药358瓶;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20元整;3、并处罚款计人民币7000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62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0
    决定机关 天台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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