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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农(肥料)罚〔201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天台某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5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天台某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的“有机水溶肥料”进行抽样送检,该“有机水溶肥料”商标:萃丽,登记证号:农肥(2017)临字13283号,生产日期:2018/03/15,规格:250毫升/瓶,标称生产商:意大利启腾有限公司,分装厂:广州市绿丰农资有限公司,含量及技术指标:有机质≥150g/L,N+P2O5+K2O≥100g/L等。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该肥料中总养分(N+P2O5+K2O)、pH、硫不符合标明值要求,为不合格。2018年7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和《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单》,当事人认可了检测结果,不申请复检。同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涉案的“有机水溶肥料”52瓶,随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天台某某农资有限公司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874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02
    决定机关 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