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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农(肥料)罚决字〔2017〕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8
    决定机关 天台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 江志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