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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市管罚处字〔2017〕3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质量表示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按违法所得的二倍处以罚款,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9元;二、罚款5.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30
    决定机关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蒋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