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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乔旭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111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民初字第06064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7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北京传奇广告有限公司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场地租赁费共计二百七十五万元,其中分别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六十五万元、于二0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七十二万五千元、于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四十五万元、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前给付四十五万元,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前给付四十七万五千元,北京传奇广告有限公司应于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即四十七万五千元前三日内向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北京传奇广告有限公司延期开具发票的,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该笔付款时间顺延,且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二、若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任一笔场地租赁费义务,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自逾期之日起向北京传奇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若逾期十日之内(包含十日),应向北京传奇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十万元违约金;若逾期十一日至三十日之内(包含三十日),应向北京传奇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二十万元违约金;若逾期超过三十日,应向北京传奇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三十万元违约金;三、北京传奇广告有限公司收到每笔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逾期不开发票,下笔款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八十三元,由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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