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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综执字〔20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嘉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在新华中路89弄的道路上搅拌砂浆,占地面积约为1平方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规定,属违反市政公用管理类在道路上搅拌砂浆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4
    决定机关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