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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4****81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4515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3-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诚诚装修款73511.88元,并以73511.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8年5月23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7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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