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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4****81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7101民初00096号
    案号 (2019)沪7101执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迅物流有限公司运费359,875.75元; 二、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迅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359,875.75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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