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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4****81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3民初4516号
    案号 (2019)苏0113执19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19-08-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刘瑜与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装修管理合同》;二、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刘瑜装修款63400元;三、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瑜房租损失18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刘瑜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8元,由原告刘瑜负担13元,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35元。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账号:6228400397108782365,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刘瑜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35元,本院予以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刘瑜已向报社交纳,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刘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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